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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坤(化名)與張秀(化名)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店銷售冬季服裝,由于某品牌服裝進貨困難,文坤與張秀合計著做一批假冒的服裝,這樣能大賺一筆。這兩人經事先預謀,由文坤負責出資、進購假冒某品牌服裝,張秀負責銷售。
文坤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聯系某制衣公司負責人李某,委托李某生產假冒某品牌服裝。文坤還雇傭他人將假冒標牌縫在所生產的服裝上,此后文坤和張秀對生產的服裝進行加價銷售,其非法經營數額達50余萬元。雖然利潤豐厚,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文坤、張秀二人的不法行為被查處。
法院審理:文坤與張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50余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終,文坤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張秀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時報記者 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