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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加川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87673200M):
因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穗稅二稽稅通〔2024〕42號)(見附件)。
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54號)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穗稅二稽稅通〔2024〕42號)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事項通知書》(穗稅二稽稅通〔2024〕42號)正本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事項通知書》(穗稅二稽稅通〔2024〕42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事項通知書
穗稅二稽稅通〔2024〕42號
廣州市加川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0113687673200M):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通知內容:你(單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應繳納稅款(大寫)叁佰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陸角陸分(¥:3619544.66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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